市人大常委會昨日上午宣布實施關于修改“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農歷小年、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以及十五6天市民可在禁放區外燃放
核心內容
今年春節,在島城上空沉寂了10年的鞭炮聲又將能夠響起來。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島市禁止制作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已經由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昨天公布實施。
這6天可放鞭炮
其它時間仍禁止燃放
新法規規定,在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這6天可以在禁放區以外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其它時間仍禁止燃放。
這些場所全年禁放
電子模擬爆竹也不行
新法規明確規定,下列場所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包括電子等模擬爆竹):
車站、碼頭、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醫院、學校、幼兒園、老年休養場所等;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山林、綠地、旅游景點等;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區域;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攜帶爆竹不準乘車
新法規對鞭炮的運輸銷售有明確規定
新規要求,煙花爆竹批發業務,由經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并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專營單位統一經營。
為防止煙花爆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新法規還對鞭炮的運輸作出了明確規定:禁止市民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托運和郵寄煙花爆竹;有關批發專營單位購入煙花爆竹的,應當到市公安部門申領《爆炸物品運輸證》,并由具備規定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拉炮摔炮未開禁令
鞭炮也有“禁放品種”
由于燃放煙花爆竹有一定的危險性,新法規規定,數種鞭炮禁止銷售、燃放。
被禁品種包括: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經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的煙花爆竹,嚴禁銷售、燃放可以飛行的火箭、躥天猴、雙響炮等危險性大(魔術彈長度不得超過50厘米)和含有氯酸鉀成分及裝藥量、尺寸、藥物配比超標的煙花爆竹,另外,嚴禁單筒直徑3寸以上的禮花彈流入市場銷售給群眾自行燃放。
違規放鞭最高罰四千
違規放炮的單位和個人將受嚴懲
新法規規定,違反規定燃放鞭炮者將受到嚴厲處罰。
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處以四千元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燃放者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罰款;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由公安部門或者城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對違反規定制作、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對單位處以四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友情提醒
新法規提倡“文明燃放”放鞭炮時莫擾民
這次公布實施的新法規,既有明令禁止的硬性規定,也對燃放行為、方式、居民和業主公約等進行了倡導性規范。
新法規第六條規定,提倡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組織本居住區的居民,在允許燃放的時間到空曠地帶集中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組織居民制定居民公約和業主公約,約定本居住區不燃放或者集中時間、集中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新法規第七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危及公共財產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要愛護公共衛生,遵守社會秩序,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學習、休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