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規定,從今年春節起,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必須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而過去一些企業自行將最低工資標準(目前是495元/月)作為加班費的基數的做法,則成了違規行為。
加班費基數如何定?
“春節前三天,加班給三薪”已是職工們都清楚的規定了,但是這三倍的工資應該以什么作為基數來計算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處副處長毛艾告訴記者,“以往,加班費的基數由企業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許多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就用最低工資作為基數給職工支付加班費。這樣,職工拿到的加班費總是偏低。”今年大年初一正是《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實施的第一天,按照新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這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沒有與職工協商,就自行將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的基數,就屬于違規行為了。”
不支付加班費怎么辦?
如果企業不按照新規定支付加班費,職工該怎么解決呢?“由于《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剛剛出臺,許多企業對新規定還不了解,職工可以主動提出與企業協商加班費的工資基數并寫入勞動合同。”毛艾說,“企業也應該主動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來修改過去的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如果企業拒絕協商而仍堅持用最低工資做基數支付加班費或根本不支付加班費,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法定假日有哪些?
據了解,按照《勞動法》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包括春節前三天、“五一”的前三天、“十一”的前三天和元旦一天。但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作者: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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