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報訊
我市《棄嬰收養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自去年9月1日實行至今已整整4個月了,但送到兒童福利院的棄嬰只有十多個,仍有不少棄嬰不知所蹤。市民政部門在處理棄嬰收養問題時發現:不少市民仍然認為違法收養罰了款后孩子還是自己的,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醫療機構隨便將棄嬰轉送他人的情況,這些都違背了《辦法》的兩大基本原則。
原則一:任何單位、個人無權將棄嬰轉讓他人
據了解,我市棄嬰多數是在醫院被發現的。前不久,我市一家醫療機構在產婦無力交生育費而將孩子遺棄在醫院的情況下,竟然自做主張把棄嬰送給他人華某,民政部門得知后非常氣憤,認為這是對棄嬰的極度不負責任。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有關負責人表示,在不知道華某家庭背景,也沒有征得孩子生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孩子的權益將得不到任何保障,甚至有可能被拐賣。該負責人說,該醫院的行為既違背了《辦法》中“任何單位、個人無權將棄嬰轉讓他人”的基本原則,也不符合醫院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此外,如果其生父母回來找的話,該醫療機構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原則二:違法收養罰款交孩子
1998年,我市兩名婦女戚某、廖某撿到了一名棄嬰,法制意識淡薄的他們沒有想到如何把孩子送到福利院,而是商量應該由誰來撫養孩子。現在,這名棄嬰5歲了,由于落不上戶口上不了學,無奈戚某只好到市民政部門尋求解決辦法。當戚某聽說私自收養棄嬰將視同超生被罰款時,家底殷實的她滿不在乎:“罰唄,罰了孩子就可以抱回家了吧!”此言讓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哭笑不得,因為按《辦法》規定:市民的私自收養一旦被發現,計生部門將按照計生條例罰款,交了撫養費后孩子還要送到市兒童福利院。
為此,民政部門強烈呼吁:有關單位、個人收養孩子要從孩子利益著想,知法懂法,撿到棄嬰一定要送到兒童福利院,收養孩子也可以到市兒童福利院通過合法程序收養。(記者張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