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昨日,市勞動保障局下發通知,對破產企業自謀職業人員的《失業證》管理作出規定:加蓋“自謀職業”章的《失業證》與其他《失業證》具有同等效用。
通知規定,我市破產企業中自謀職業并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由各區(市)就業服務中心為其辦理《失業證》,并在《失業證》上加蓋“自謀職
業”章。加蓋“自謀職業”章的《失業證》與其他《失業證》具有同等效用,作為求職擇業和辦理就業手續的有效憑證。
《失業證》有效期為一年。持《失業證》的失業人員應于到期前15日內到原發證機構審驗。未經審驗的《失業證》逾期視為無效證件。(記者劉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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