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政府也可以敗訴
因為在一張明信片上使用了一件攝影作品,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依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項判決,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和國家郵政局將公開在《張家口日報》上向一位公民賠禮道歉并支付稿酬(見《中國青年報》9月27日二版,新華社9月26日電)。
因為這一判決,地方政府和中央級國家機關能不能作被告、會不會敗訴的問題,至少在判例上已經不成問題了。
我們可以設身處地想想,一個市的政府在“自己家”的報紙上給人家公開道歉,對于全市人民和各級領導,都是一件影響很不得了的事情。按照過去的說法,是面子丟大了。再往深了說,一個市的市民對政府權威的信仰何在?或者還可以說,政府敗訴,全市無光。但是,在法治的觀念里,根本就沒有面子的問題;而且,在法治的觀念里,也根本沒有把政府威信與不輸官司掛鉤的邏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意味著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平等,以及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平等,而且意味著普通公民與政府、甚至與國家在民事糾紛中地位的平等。若沒有這種平等的地位,特別是法院與法官若沒有這種平等意識,公民與政府的官司就永遠沒法打,也永遠打不贏。
讓我們也設身處地想想這一判決的積極效應:政府因明顯侵犯公民利益而打輸了官司,只能使政府更加增強法律意識,處處小心,惟恐侵犯公民的權利。這是地方百姓的福音。政府依法執行敗訴的判決,只能使政府的守法形象更加突出。政府守法,則天下守法———現在中國地方法治化的一個重要障礙,就是政府守法問題。
政府能不能敗訴,這在成熟的法治國家是不成問題的(在美國的判例集中經?梢钥吹健澳衬吃V美國”字樣)。當然,它也是法治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標準,是對法治化程度究竟如何的一個考驗。英國司法過去長期有一個明確的禁區:國王不能成被告,后來也隨著《王室訴訟法》的頒布而被打破。我國在司法程序上應該是沒有這種禁區的,我們只有觀念的禁區,還有實際權力關系的禁區———地方政府與地方法院的實際權力關系。觀念的禁區,靠一個又一個這樣的判決就能夠破除;而權力關系的“禁區”,既要靠司法改革,也要靠政府改革,還要靠程序改革。
我注意到,張家口市地方政府的敗訴,是由北京市地方的法院判決的。報道沒有介紹管轄權是根據什么確定的,但這也許是判決之所以能夠作出的原因之一。在同一個地方,法院能不能判決政府敗訴?相信現在絕大多數人都不會如此樂觀。公民在什么地方告政府,法院在什么地方受理訴政府的行政、民事官司,在司法上是一個管轄權的問題,我不敢妄言。但是,在現有體制下,在現有的地方政府與地方法院的關系結構中,讓一名普通公民在當地法院起訴當地政府,即使這在管轄權的形式上無可挑剔,那么在實質上是否公平呢?同是人民法院,法官判案的依據,也是同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秉持同樣的司法智慧和司法邏輯。因此,如果當地法院不能取信于民,彰顯公正、獨立審判的話,為什么不能由異地法院受理?何況《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還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級法院有指定管轄權的權力”的規定,地方法院受地方政府影響不能獨立審判這種“特殊原因”,應該適用這條規定。
不是盼著政府敗訴,而是欣慰于政府“可以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