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嘉云棉紡織廠女職工黃曉云,1999年1月與單位簽訂了《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2001年1月經有關部門批準,經營一個小商店,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昨日,她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咨詢,下崗職工在“進中心協議”期內辦理自謀職業手續,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之后,社會保險關系如何辦理?
工作人員介紹說,她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由再就業勞動事務代理機構為其代繳,其中大額醫療救助金由職工本人負擔,繳至2001年12月,從2002年1月起,由職工個人按規定到街道勞動管理所繳納養老保險費。
據市勞動保障有關人士介紹,依據我市新出臺的《關于做好下崗職工出再就業服務中心社會保險接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下崗職工“進中心協議”期內剩余時間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由再就業勞動事務代理機構代繳(其中大額醫療救助金由職工本人負擔)。繳至協議期滿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中心”和職工本人對賬,審核其繳費情況、個人賬戶和個人繳費年限等。審核無誤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打印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由職工本人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