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南京某報因指斥田震“最沒有藝德”,8月29日被田震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告上了法庭,索賠精神、經濟損失費120萬元!
8月27日,該報在第8版顯著位置刊載了一篇《毛寧太臭、田震沒藝德———圈內人在寧話歌星》的文章,其中一段的子標題為“千萬別和田震合作”。這段文字引用一位“業內人士”的話說:“田震是最沒有藝德的藝人,簡直不懂禮貌為何物。請她來演出你能崩潰!……上一回‘拼盤’演出,她唱完了走回化妝間,啪啦一下就把鞋給踢飛了,在那里晾腳,多恐怖啊!你請田震來演出一回,就知道什么叫痛苦的經歷了。”
有意思的是,同樣是該報,第二天又在25版頭條刊載了一篇《張衛寧挺身護田震》的文章,稱田震所在公司老總張衛寧當日就致電該報,要求追究“說話者”的法律責任。這篇文章還引用張衛寧的話稱:田震決不至于如此沒涵養,更從未發生過踢飛鞋子的事,這是與田震有矛盾的人在說田震壞話。
8月29日田震已委托律師,向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報在相關媒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00萬元、經濟損失費20萬元。(楊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