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方明與25歲的方強系父子關系。據原告方強訴稱,1999年原告的母親與被告方明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新村的住房由父子倆共同享用,以后兒子成家作為新房,不得由其他人占有!比ツ8月被告購買了該房的產權,F原告已領取結婚證需入住該房,而被告以其也要結婚為由拒絕原告入住,故訴至法院要求明確原告對該房享有合法居住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與其妻協議離婚時曾在協議條款中明確約定了房子的歸屬。被告與其妻辦妥離婚手續后不久,經與本案原告協商將該房出租,去年用收取的房屋租金以被告的名義買下了該房的產權。此后被告與某女確立了戀愛關系,想將房屋出租并用作今后自己與女朋友的婚房。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前一周,以撬鎖的方式將該房打開并居住其中,形成既定事實。法院認定:被告與其妻協議離婚時,對房屋居住權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對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的主張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以欠妥的方式住進房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父子關系。但盡管如此,此舉仍屬于權利救濟的一種方法。由于原告要求住回該房的訴訟請求,在訴前業已實現,而對原告的此一訴訟請求,法院不再處理。芭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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