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州消息一出租車司機將撿到的乘客遺失的錢物捐給了希望工程,但法院最后判決司機必須將錢返還乘客。
3月2日,出租車司機王某送旅客何某、劉某去火車站,送到目的地后,何某、劉某即匆匆下車,由劉某付了車費。王某開車返回時,發現車座位上有一個皮包,打開一看,內裝有5000元人民幣及一張火車票。他猜想是何某或劉某下車時遺落的,但認為他們已乘火車走了,反正找不到自己,就將此占為己有。
何某進入站臺時,才發現自己的皮包丟在王某的出租車上。剛好劉某記住王某的出租車車牌號,于是他們立即返回找王某。通過交警部門的協助,經過五天的尋找,終于找到王某。何某要求王某返還其錢包及5000元現金。王某說他撿到錢后,感到內疚與不安,就把5000元全部捐獻給希望工程了,自己沒有得到一分利益,因而拒絕返還。于是何某就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王某返還其5000元人民幣。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王某償還何某5000元人民幣。
王某撿到的錢已捐給他人了,自己并未受益,為什么還要負責償還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王某撿到的錢未返還失主何某,給何某造成損失,已構成不當得利。王某明知撿到的錢無法律上的根據,他之所以將錢捐獻,也正是出于這原因,故王某的行為屬于惡意受益。不管其所受利益在返還時存在與否,也不管利益不存在是出于何種原因,王某都應將受益時所得利益全部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