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沈陽6月22日電錦州市一名銀行負責人因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80萬元銀行貸款無法收回,被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這是新刑法頒布以來,錦州市第一例以此罪定刑的案例。
原任某商業(yè)銀行錦州市分行一支行分理處主任的任玉順,1998年11月通過在其分理處開立帳戶的兩名儲戶介紹,認識了劉鵬飛(在逃),劉鵬飛提出為任玉順拉100萬元存款,并要求向任玉順所在的銀行分理處貸款80萬元,任玉順表示同意。1998年11月26日通過劉鵬飛介紹,原電子工業(yè)部某研究所將100萬元人民幣存入該行。同年12月4日,劉鵬飛向孫巖借來已經失效的寶加爾經濟貿易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和孫巖的身份證,并用偽造的原電子工業(yè)部某研究所公章及該所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等手段,以寶加爾經濟貿易公司的名義,與分理處簽訂了質押擔保借款合同,以原電子工業(yè)部某研究所100萬元存款做質押物,騙取40萬元貸款。這家分理處將40萬元貸款撥入孫巖的帳戶,孫巖和劉鵬飛將此款提出后,到山西省大同市經營煤炭生意。
1999年1月26日,孫巖伙同劉鵬飛采用同樣手段騙取這家分理處貸款40萬元。同年2月5日劉鵬飛將這筆錢款提出,到山西省大同市后交給孫巖32萬元,孫巖用此款經營煤炭生意。
至此,孫巖伙同劉鵬飛共同騙取銀行貸款80萬元,孫巖分得贓款32萬元,案發(fā)前返還2.5萬元,余款被其揮霍。
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法院此前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被告人任玉順有期徒刑3年,同時,另案被告人孫巖犯貸款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任玉順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應當適用緩刑為由向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的基本犯罪事實清楚,任玉順身為國家銀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雖屬過失犯罪,但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適用緩刑,但對原審法院認定任玉順的行為造成了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二審法院認為適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故維持原審法院對任玉順的定罪,但改判任玉順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