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網絡時代的電子報刊稿件在轉載過程中,也會隨之產生法律問題。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就一起電子報刊隨意轉載他人文章而引起的案件做出了一審判決。
案件起因是,中國新聞社所辦的2000年第六期《視點》雜志(月刊)登載了特約記者趙峻撰寫的一篇文章,并署名歐陽雨龍。同年7月31日,廈門商報社電子版上登載了署名為“陳家麗”的文章,以趙峻文章中的部分段落稍作修改組合而成,全文約3000字。8月3日,華聲月報電子版登載了廈門商報電子版的文章,文末尾載有:“廈門商報,陳家麗文”的字樣,并于9月21日委托廈門商報社給“陳家麗”匯款40元。對此,趙峻以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將兩家報社告上了法庭。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廈門商報社在使用原告作品時,并未征得原告同意;盡管其辯稱文章是從網上下載而來的,但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文章的來源,并且在登載后也沒有向“陳家麗”本人支付稿酬;其行為存在主觀過錯,已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而華聲月報社的轉載行為,沒有超越報刊轉載的正常范圍,并且在轉載過程中已盡到法律、法規要求盡到的相關義務,所以其行為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
法院的判決稱,從網上轉載文章的行為是否侵犯作者著作權的判定標準,應以報刊轉載方面的法律規定作為判斷依據。因此,判決廈門商報社賠償趙峻經濟損失1500元,華聲月報社向趙峻支付稿酬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