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日電針對日本三菱汽車公司生產的三菱帕杰羅V31、V33越野車存在的安全隱患,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已于2月9日發布第3號公告,禁止其進口。2月26日,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外經貿部四部門又就三菱帕杰羅V31、V33越野車進口、通關、檢驗和核發車輛牌證等具體事宜,發出通知。
通知說,自第3號公告發布之日起,外經貿主管部門停止簽發這兩種車型的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各外貿進口單位不得再簽訂進口合同;檢驗檢疫機構未經批準一律不接受報檢;海關不接受申報。
對在第3號公告發布之前已存入保稅庫和已簽合同并正在發往中國途程中的上述兩種車型,在日本三菱汽車公司為其更換后制動油管后,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有關證明接受報檢并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有關證件辦理驗放手續。通關后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號,下同)的規定檢驗,經檢驗(包括是否已更換后制動油管)合格的,在簽發“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時須加注:“三菱汽車公司已更換后制動油管”。
對第3號公告發布以前已進入流通領域但尚未銷售的和已銷售但車主尚未申領車輛牌證的上述兩種車型,由銷售單位或車主到日本三菱公司提供的特約維修站檢修并更換后制動油管。車主應按《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登檢、換發“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確已更換后制動油管的,在簽發“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時須加注:“三菱汽車公司已更換后制動油管”。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加注“三菱汽車公司已更換后制動油管”內容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按照進口機動車登記規定,核發車輛牌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一律不予核發車輛牌證。
對已核發牌證的上述兩種車型,車主要及時到日本三菱公司提供的特約維修站檢修并更換后制動油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年檢時,如發現上述兩種車型和同車型的組裝國產車的后制動油管磨損,應要求車主更換后制動油管后,方可辦理機動車輛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