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卓振沅等7人,自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間,在廣東的陸豐、普寧等地,大肆進行印制假人民幣的犯罪活動,印制假幣總額達六億余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向廣東省高院上訴,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同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強調指出,廣東汕尾特大假幣案,是建國以來最大的偽造假幣案,也是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最重、打擊力度最大的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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