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南區發布關于規范旅游秩序的通告
青島新聞網4月4日訊(記者 宋波鴻)為營造良好的旅游秩序,全面整治旅游市場突出問題,打擊旅游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確保長效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青島市市南區發布關于規范旅游秩序的通告。
通告內容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旅游秩序是指市南區棧橋、五四廣場等各類旅游景區、景點以及附近場所、道路等秩序。
二、在旅游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或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服從、配合相關執法部門及景區管理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以下規定:
(一)對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對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商品交易市場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區域經營,發現攤位經營者占用市場外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的,及時予以勸阻;
(三)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通過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引導、誘導旅游者消費,其它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五)對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收取未標明的費用或不明碼標價的,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對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侵犯旅游者、消費者人格尊嚴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對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票或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八)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旅館業的工作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九)對實施其他擾亂旅游景區秩序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處理。
三、凡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自行改正,逾期不停止或拒不整改的,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請廣大市民和游客支持、配合旅游秩序治理工作,積極提供線索,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旅游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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