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沒休就作廢了?青島市人社局:職工本人書面提出不休假才算放棄
記者近日從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根據相關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離職或退休,當年未休年休假不能作廢,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天數的,應當為職工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工資報酬;職工帶薪年休假并不是公司說放棄就放棄,職工本人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算放棄。職工如遭遇企業的霸王條款,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x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如該職工在某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22天,那么今年該職工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該職工在某單位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離職或退休,當年未休年休假不能作廢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年休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x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職工本人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算放棄
職工帶薪年休假并不是公司說放棄就放棄,職工本人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算放棄。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既不讓休,也不按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市民進入“青島人社”微信公眾號,選擇“我要辦事”,點擊“辦事大廳”,點擊“勞動維權”,按要求填寫完成后提交。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孫秀青 青島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