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四部門聯合印發通告 嚴打盜竊管道燃氣違法行為
青島新聞網12月21日訊(記者 李倍)今天,記者從市城市管理局獲悉,為依法打擊各類盜竊管道燃氣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燃氣市場秩序,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近日,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聯合印發《關于打擊盜竊管道燃氣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使用管道燃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價格和法定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管道燃氣費用。
禁止以任何方式盜竊管道燃氣,禁止脅迫、教唆、指使、協助他人盜竊管道燃氣,禁止制造、出售盜用燃氣裝置。
二、盜竊管道燃氣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不正當手段實施的不計量或者少計量使用燃氣的行為。
盜竊管道燃氣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的相關規定調查認定。
三、盜竊管道燃氣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采取不正當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城鎮燃氣干管中的燃氣,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教唆他人盜竊管道燃氣、為他人盜竊管道燃氣提供條件或者幫助的,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組織、指使盜竊管道燃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七、實施盜竊管道燃氣犯罪,同時又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盜竊、損毀燃氣管道設施,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九、其他違反城鎮燃氣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十、盜竊管道燃氣的,應當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燃氣經營企業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特此通告。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 青島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