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嶗山:公交車上揮錘碎窗,這位大姐麻煩大了!
寒冷冬日
你坐著公交車
突然,身旁的車玻璃就被砸碎了!
飛起來的玻璃碴子還差點劃傷自己
11月26日
313路公交車內就上演了這樣一幕
案件回顧:
26日早上7時許,313路公交車行駛至中韓車站附近,一名中年女士說手機在車內丟失,公交車司機立即將車靠邊停下,關閉車門并報警,等待民警前來查處。
正是早高峰,車內人多擁擠。突然,一名女乘客在后門附近高喊下車,稱自己上班要遲到。
車還沒有到站,
如果打開車門,
不但違反交通法規,
對于乘客和行人都很危險,
司機師傅拒絕開門并安撫女子情緒。
女乘客情緒激動,隨后竟摘下車內安全錘將公交車后門玻璃砸碎,企圖爬車窗下車,但被司機及時制止,被隨后趕到的中韓派出所民警控制并帶回派出所調查。
經調查和民警的批評教育,王女士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主動要求賠償公交公司的損失,還寫了道歉書和保證書,保證今后不再魯莽行事,自覺遵紀守法。
王某某取得了公交公司安全負責人和司機的諒解,雙方在派出所民警的見證下一起簽訂了治安調解協議書。
當汽車等封閉艙室出現火災、落入水中
或者當緊急事故造成車輛控鎖控制失靈等緊急情況時
才可以使用安全錘以便逃生
這位大姐的行為確實不妥
特別提示:
公交車安全不容忽視,幸好王某某未對駕駛人員及其他乘客做出不理智行為,否則她將構成犯罪,面臨的也將是更嚴厲的處罰。
重慶“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后,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已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對于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020年6月28日,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與他人互毆,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小編衷心奉勸
每一位乘客朋友都能文明、理性地乘車
多一分包容與理解
別因一時的沖動之舉
讓自己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