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款一萬,拒不配合的停號停機!青島全面啟動小廣告治理行動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14日訊 14日下午,李滄區綜合執法局對李滄轄區的通訊企業和相關開鎖公司等進行了約談。依照《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要求其對本單位在居民樓院張貼的小廣告及通信設施上的小廣告進行清理。對拒不清理的將進行查處,并納入失信懲戒。被約談單位均表示將積極配合做好小廣告的清理工作,并做好日常維護管理。
▲李滄區綜合執法局約談有關企業。
觀海新聞記者從青島市城市管理局獲悉,為解決市民群眾的身邊事、煩心事——亂貼亂畫“小廣告”,市城市管理局在全面調研我市“小廣告”治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梳理打通管理、清理、執法、服務、監管、防控等各個環節,在全市啟動小廣告治理工作。
▲全市啟動小廣告治理工作。
據悉,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印發了《關于加強亂貼亂畫“小廣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的通知》,市城管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小廣告”治理工作的通知》,與市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市住建局、通信企業以及各區市相關部門建立了協同聯動機制,做好各領域統籌、多方面聯動、全區域推進,推動小廣告治理工作全面起勢,打一場漂亮的攻堅戰,力爭短期內“小廣告”治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全面提升城市市容環境品質,讓市民群眾切實感受到身邊的變化。
▲全市啟動小廣告治理工作。
“小廣告”被稱為城市“牛皮癬”,足見其頑固程度和市民的反感。經過近幾年的治理,我市主次干道“小廣告”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背街小巷、居民樓院、樓道卻成了“小廣告”的“重災區”,影響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和居住環境。按照相關部署,李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自8月1日起,在全區啟動為期兩個月的亂貼亂畫“小廣告”專項整治工作。各執法中隊將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發揮責任區制度作用,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對責任人未按照簽訂的責任書要求履行非法“小廣告”清理責任的,依法嚴查。
執法部門提醒:非法張貼、噴涂、散發“小廣告”行為損害市容秩序,執法部門將依據法定職責嚴管重罰。希望廣大經營單位、市民朋友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法渠道發布信息,共同抵制非法“小廣告”,同心攜手維護美麗城市家園。(青報全媒體記者 賈臻 文/圖 通訊員 王雅昵 周欣)
新聞鏈接:
1.《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二章“城鎮容貌管理”第27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涂寫或者刻畫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
2.《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49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消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3.《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51條中第十款規定: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涂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4.《青島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11條中第八款規定:居民住宅區,由居民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5.《青島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章“市容管理”第29條規定:(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筑物、設施、地面、樹木上刻畫、涂寫,或者張掛、張貼廣告、傳單等。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2)禁止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散發廣告、傳單。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3)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用于發布便民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