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安全區域制度等 青島發布學校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校園周邊200米劃為“安全區”
·學校配備專職保安和安全員
·建立新錄用人員背景審查制度
·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我市發布學校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市教育局6月5日發布《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和“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涉及學校及周邊安全綜合治理、校園安全管理、學校安全教育、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人身傷害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7章共計77條細則,該辦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注意到,與以前我市發布的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相比,此次意見稿進一步厘清了政府、學校、學生、家庭、社會之間的義務與責任,更加強調建立政府負責、社會協同、科學系統的學校安全風險預防、管控與處置體系。
意見稿提到,建立安全區域制度,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將校園周邊200米劃定為安全區域,納入治安視頻監控范圍;相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服務活動監管以及治安狀況、交通秩序的整治。嚴禁在學校安全區域內新建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企業、設施,嚴禁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歌舞娛樂、棋牌游藝、彩票專營等營業場所。嚴禁在校門兩側50米范圍內停放機動車輛,嚴禁在校門兩側100米范圍內堆放雜物、違章搭建、占路經營。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在學校圍墻或建筑物旁邊建設工程。
建立校園周邊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完善高峰勤務和護學崗機制,建立學校及周邊安全網上快速巡查系統,加強對學校門口和周邊安全區域的治安巡邏,制止和依法處理圍堵學校、毆打教職工等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校園周邊區域治安情況復雜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上學、放學時段校園門口五十米內安排警力重點守護。
加強學校周邊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等食品經營單位的監管,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加大對學校周邊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等場所的整治力度,依法查處固定門店無證無照經營食品和經營不合格食品、文體用具、兒童玩具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學校周邊市容環境衛生和流動無照經營、店外經營、違法建設、亂堆物料、散發小廣告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安全防范有關規定,為公辦中小學配備專職保安員,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專職保安員由舉辦者負責配備。學校專職保安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保安員證,年齡不超過50歲。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員,組織學校體育教師、后勤管理人員等建立護校隊伍,聯合公安民警、協輔警、家長志愿者、社區巡防人員等建立護學崗隊伍。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門衛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校外人員、車輛入校登記及核驗制度,嚴禁無關人員和機動車輛進入學校。學校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學生在校期間禁止校外無關人員進入。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活動場所,應當經教育部門與體育部門批準,校外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段進入。學校應當建設安防視頻監控管理系統,安裝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并實現與屬地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接警中心聯網。
幼兒園兒童、小學學生在上課期間,在沒有其他教師接替的情況下,任課教師不得離開教室。學校組織的師生研學旅行、綜合實踐、職業體驗、社會志愿服務等校外集體活動,應當經主管教育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學校應當開展預防欺凌和暴力教育,嚴格學生日常行為管理,公開工作機構和舉報電話,建立健全防治校園欺凌和暴力工作早期預警、事故處理和事故干預機制,及時處置突發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學校發現學生有欺凌和暴力行為,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自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完成調查,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置;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學校應當建立新錄用教職工和外聘人員身份核查和背景審查制度,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有精神病史人員入校工作。
學校應當按規定開設安全教育課程,根據不同學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接受能力以及可能遇到的安全風險,采取合理有效方式開展防范詐騙、溺水、欺凌、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網絡沉迷,以及加強國防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和藥品安全、網絡安全、衛生防疫、心理健康、預防青少年犯罪等專題教育,教育學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應急避險技能。小學應當組織學生開展游泳訓練,幫助學生掌握游泳技能,提高預防溺水事故能力。高級中學應當結合軍訓組織學生開展心肺復蘇訓練,幫助學生掌握初級急救知識和急救技能。
中小學應當每月、幼兒園應當每季度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寄宿制學校每年應當開展不少于兩次的夜間應急疏散演練。使用校車(通勤車)的學校每年應當開展不少于兩次的校車(通勤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記者 王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