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施某生前照片(施某母親供圖)
11月13日,嘉興市平湖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湖-公安通報稱,杜某報警稱女友施某與其爭吵后走失。11月2日6時許,在鐘埭街道宏建路嘉善塘橋處河道內打撈起一具女尸,經家屬辨認系失蹤女子施某。通報稱,公安機關經全面調查,排除刑事案件。
此前,王某表示,杜某已有家室,事發當晚,兩人曾飲酒,她通過警方的監控錄像得知,事發前,杜某曾將女兒施某推倒在地,隨后女兒起身消失在監控錄像中。
王某告訴澎湃新聞,他們認為杜某應該就上述行為承擔相應責任。11月19日上午,王某表示,目前已與杜某達成和解,杜某賠償其30萬元。
同日,澎湃新聞就“賠償施某家屬30萬元”的說法向杜某求證,杜某并未對賠償金額予以回應,他只稱施某母親此前對他的一些說法不實。
警方通報中已明確排除刑事案件,男方杜某是否應該就此擔責?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告訴澎湃新聞,在刑事責任上,如果確認是女方自殺,則男方杜某不負刑事責任。在民事賠償上,杜某是否有賠償責任,則要看案發時,杜某對女方之死有無過錯。
丁金坤分析,具體的過錯需要看證據。譬如案發當晚,杜某對女方有無言語上的辱罵、恐嚇或誹謗,以及行動上的攔截、拖曳女方等侵犯人身權行為。如果有證據表明,當晚杜某的行為引發或刺激了女方自殺,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丁金坤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章第六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邢鑫表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與醉酒者共同飲酒的人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共同飲酒的人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導致醉酒者受到意外傷害,則共同飲酒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邢鑫認為,從報道內容來看,在本案中,如果女方施某體內酒精含量高的原因確系在死亡前與杜某及另一男子飲酒導致,則杜某及另一共同飲酒男子未盡到共同飲酒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放任了危險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杜某及另一共同飲酒男子應根據各方過錯情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外,如果本案中當事人并無飲酒及醉酒情節,僅為男女朋友之間吵架而導致一方自殺,杜某在刑事上不構成犯罪且無需承擔責任,但并不必然免除其在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如杜某因存在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2019-11-21 青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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