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現場。
青島新聞網11月15日訊(記者 陳志偉 通訊員 于倩倩)近期,豬肉價格飛漲,給許多人日常生活帶來了不小的影響,但平度法院的執行法官卻因豬肉漲價,順利化解了一起由買賣合同糾紛引發的案件。
崔某、孫某一直從事生豬養殖業務,2014年到2015年期間,二人向王某陸續購買飼料欠款38.5萬余元。由于豬肉價格一直較低,再加上經營不善,致使其欠王某的飼料款無力償還。王某曾多次索要,但崔某、孫某總以各種理由搪塞,2017年9月,王某無奈起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如崔某、孫某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每月于3號之前還給王某5萬元,且余款4.5萬余元于2018年2月3日前付清,則王某同意二人只還欠款29.5萬余元。若崔某、孫某任何一期不能按時付款,則需按照全部欠款38.5萬余元給付原告,并且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年息18%向原告支付利息。
到期后,二人未能按時還款,2017年9月26日,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官對雙方當事人繼續做調解工作,王某同意再給崔某、孫某一次機會,二人只還30萬元即可,需分別于2017年12月23日和2018年1月23日前各付15萬元。
但和解協議到期后,崔某、孫某又一次爽約,王某要求恢復原判決的執行。法官查明被崔某、孫某還養有不少豬,于是找到王某協商,能否用二人的豬頂其案款。考慮到沒有場地保管生豬,且當時生豬市場行情不好,一時半會兒賣不出去,王某沒有同意抵頂的方案。執行法官遂作出查封崔某、孫某母豬100頭、肥豬330頭、小豬300頭、幼豬100頭的裁定。由于是鮮活物品,依法允許被執行人變賣,但要求其必須保留價款并及時交到法院。
交接現場。
裁定送達后,崔某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間共賣豬230頭左右,得款約33.5萬元,賣豬后只向法院交納了1.3萬元。平度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崔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此案向公安機關移送立案偵察。
執行法官雖已將本案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卻一直沒有放棄對雙方的調解工作。今年的豬肉價格一漲再漲,法官看到了該案調解結案的可能,又找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法官重點給崔某講明利害關系,如果履行義務積極還款,在拒執罪的量刑中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由于豬肉價格一直上漲,王某也看到了用生豬抵頂有利的方面。
11月12日,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執行法官現場到養豬場辦理交接,用79頭生豬抵頂案款35萬余元,均已給付當事人,該案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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