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違規違紀直接被免職
應該說,縣委書記落馬,絕大部分是因為違法犯罪,但也有少部分是違規違紀導致的落馬。分析違規違紀的縣委書記落馬案件,偶然中存在著必然性。
1.突擊提干
在違規違紀落馬縣委書記案例中,突擊提干是比重較大的。縣委書記作為縣委班子的一把手,在干部提拔上擁有絕對的權威性和話語權。
青龍滿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高東輝因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和
此事在干部群眾中造成了較惡劣的影響。經河北省紀委批準,秦皇島市委決定給予撤銷剛剛任命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副書記職務的處分。
2.違規購車
因違規購買豪華越野車而落馬,許德志是落馬縣委書記中唯一的一個。
2004年7月2日,云南省、昆明市兩級紀檢監察部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對昆明市呈貢縣違規購買大排量豪華越野車的處理情況,決定,撤銷負有領導責任的許德志縣委書記職務。對違規購買的6輛超標豪華型越野車進行公開拍賣,所得全部上繳上級財政。
云南省紀檢監察部門認為,呈貢縣超標購置使用豪華越野車,違反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管理規定,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為此給予負主要領導責任的縣委書記以撤職的處分。
五、刑事犯罪被判重刑
在犯罪的落馬縣委書記中,絕大多數都是經濟犯罪,但也有個別牽涉刑事案件,構成刑事犯罪。在我們分析的落馬縣委書記中,有兩位是因為刑事犯罪而被判刑的。他們的罪名,一個是故意殺人,一個是故意傷害;一個被判處了死刑,一個被判處了無期。
1.故意殺人
2005年8月1日,云南省昌寧縣原縣委書記楊國瞿被公開宣判,楊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楊于公判當日即執行了死刑,楊被處以極刑的罪名是:故意殺人。
楊被執行死刑時僅有43歲。一個年輕的縣委書記犯了故意殺人罪,聽起來的確有點不太令人相信。那么,楊到底殺了誰?
第二天,新華社的報道說,6月14日,云南省昌寧縣原縣委書記楊國瞿將與其有不正當性關系的一名女子打死。之后,楊被司法機關逮捕。7月17日,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楊故意殺人一案,一審判處楊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楊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但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打死情人到被執行死刑,只有短短的一個半月時間。
2.故意傷害
和風是河北省定州市原市委書記。2006年2月9日,和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導致和風落馬的,是轟動全國乃至世界的河北省定州市“6·11”案件。
2005年6月11日凌晨4時30分,在該市繩油村附近的國華定州電廠灰場建設工地上,約300余人持械襲擊了現場聚集的數百名村民,直接導致兩名村民當場死亡,4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數十名村民受傷。
事后查明,這是一起由定州電廠灰場承建商張某為達施工目的,糾集社會閑雜人員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隨后,被抓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多達248名。
“6·11”案件震驚高層,震驚國內外。案件發生不久,市委書記和風很快被免去職務,隨后被刑事拘留和依法逮捕,最后被公開審判,同其他26名被告人一樣,以故意傷害罪被判。
六、媒體應對不當丟官
在媒體、新媒體乃至全媒體時代,作為基層的執政者,縣委書記時刻處于媒體的包圍之中,如何適應在媒體環境下執政,如何增強與媒體打交道的能力,如何妥善處理好媒體批評、媒體事件等等,是縣委書記執政的新考驗。有的縣委書記的落馬,就和媒體有直接的關系。
1.進京拘傳記者
遼寧省西豐縣原縣委書記張志國是因媒體而落馬的典型代表。他治下的西豐縣警察進京抓記者,成為2008年最轟動的新聞事件之一,張志國也被媒體稱為“最牛縣委書記”。
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人》雜志,2008年1月刊登了記者采寫的《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一文,曝光了發生在西豐縣的一場官商較量事件的內幕。1月4日,西豐公安局的幾名警察即攜帶立案和拘傳文書,來到北京法制日報社,要求拘傳該文記者。
此事很快成為媒體熱點,社會反響非常強烈,西豐警方和縣委書記張志國成了眾矢之的。
1月8日,西豐縣公安局召開會議決定,對記者撤銷立案、撤銷拘傳。1月9日,西豐縣委、政府指派相關負責人進京,向報社和記者道歉。2月5日,遼寧省鐵嶺市委在西豐縣宣布,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因在“進京拘傳記者”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責令引咎辭職。
2.網絡放言獲罪
山東省高唐縣原縣委書記孫蘭雨的被免職,起因是網絡里的一條帖子。2006年12月20日晚,身為縣民政局地名辦主任的董偉與幾位老同學聚會后回到家里,打開電腦,在“百度貼吧——高唐吧”里看到一條帖子說:“高唐已進入全省六強,成為經濟領頭羊”。董認為是說大話,于是跟了兩條留言,一條是“孫爛魚更黑啊”,一條是“居家過日子都要量入為出,沒錢了,還搞什么建設”,跟了帖,關了電腦,進入夢鄉。
沒想到10天之后,12月31日下午,兩名警察就來到董的辦公室,將其帶走。在拘留所,他們先是被“延長拘留”,隨后又被檢察院批準逮捕。1月21日,檢察院又做出決定,撤銷逮捕,予以釋放。1月31日,公安局以“情節較微,不認為是犯罪”為由,對案子予以撤銷。
此事在媒體披露后,引起強烈關注,也引起上級黨委重視。2007年3月,縣委書記孫蘭雨被做出免職的處理決定。
七、說醉話耍酒瘋敲響警鐘
官場連著酒場。作為執政一方的縣委書記,免不了喝酒。接待應酬、要錢要項目、跑關系,都不能不喝酒。喝酒,本不太關乎好壞、對錯,但是如果喝多了,失去了控制力,就有可能在不適當的場合說出不適當的話來、做出不適當的事來。而說酒話、耍酒瘋對一般人來講,大不了丟人現眼、斯文掃地,但對縣委書記來講,就有可能是致命的。在我們分析的落馬縣委書記中,就有兩位栽在了喝酒上。
1.一句醉話
眾所周知,河南省蘭考縣是產生焦裕祿和焦裕祿精神的地方。在這樣一個縣擔任縣委書記,應該離縣委書記的榜樣更近了,既應該感到無上光榮,也會感到無形壓力。干得好,升遷的幾率也會更大,機會也會更多。
但是宗家邦,不但沒有從這里升上去,反而在這里跌倒了,而跌倒的原因,僅僅是因為一句關于焦裕祿的酒話。
1999年9月3日,河南廣播電臺記者到蘭考采制國慶特別節目《縣委書記的好榜樣焦裕祿》。王在采訪了焦裕祿的女兒、老同事和普通群眾之后,卻在縣委書記宗家邦那里遇到點障礙。宗的主題和內容偏離了原定的焦裕祿精神。記者一再提醒,宗變得不耐煩,突然大聲說:“我對你的問題不感興趣,焦裕祿精神我一聽就煩。”
新聞在省廣播電臺播出后,河南省有關方面的調查組如期而至,調查的內容很簡單,宗家邦是否說過那樣的話。宗承認,自己當天中午酒喝多了,是酒后失言。
宗被免職的時候,只有39歲,他不僅是蘭考的縣委書記,還是開封的市委常委。作為焦裕祿的斷任者,他是焦裕祿之后的第八任縣委書記。他以市委常委的身份兼任縣委書記的時候,才37歲。
2.一次酒瘋
縣委書記公然耍酒瘋,聽起來不會令人相信。但山西省垣曲縣原縣委書記高峰不僅耍酒瘋,而且耍到了北京,耍到了國家行政學院的大門口。
2008年11月16日晚,正在國家行政學院參加全國縣委書記培訓班學習的山西省垣曲縣委書記高峰,在學院大門外,錯將一私家車當作出租車,拉開車門就坐進去,隨后與司機發生了肢體沖突。學院門衛前來勸說時遭到高峰推搡,旁邊學員上前勸解也被他拉扯,學院一位領導過來勸架時,高峰又上前追打,場面一度十分混亂,許多群眾趕來圍觀。在被值班警衛強行送回培訓公寓一樓大廳時,高峰又對值班的女服務員做出不雅的舉動。
11月25日,即全國縣委書記培訓班結束的前一天,垣曲縣召開干部大會,省紀委副書記宣讀了中央領導同志的批示以及對高峰同志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決定。
八、貪污成為一大罪名
在我們分析的落馬縣委書記中,有13人分別犯有貪污罪。不過,在犯貪污罪的落馬縣委書記,所犯罪行都不是單獨的一項貪污罪,而都是與受賄罪或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由此可以看出,對因罪落馬的縣委書記來講,貪污罪幾乎變成了受賄罪的從屬罪名,而貪污罪的案發,大部分都是在查受賄罪時查出來的。
1.侵吞公款
2008年12月16日,河南省嵩縣原縣委書記劉培中受審。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培中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力1年,并處罰金10萬元。合并執行無期徒刑。
2.私費公報
一個縣委書記成為貪官,因貪污和受賄而落馬,你猜他貪多少?總共4.6萬元!其中,貪污2.2萬余元,受賄2.4萬元。貴州省雷山縣原縣委書記王秀成2002年4月被判刑,以貪污罪判處2年,以受賄罪判處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關于貪污罪,法院審理查明,王在任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辦公事為名,虛開價值近1.2萬元的茶葉發票三張報銷,重復報銷公款8000元,虛報出差費2170元,共侵吞公款2.2萬余元,構成貪污罪。
九、挪用公款成為從屬罪名
我們分析的因罪而落馬的縣委書記中,有五人不同程度地犯有挪用公款罪,其中最大的一筆挪用公款300萬元。
2009年2月20日,浙江省天臺縣原縣委書記周學鋒受審,所犯兩項罪名,分別是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受賄100多萬元,被判處12年6個月;挪用公款300多萬元,被判處6年,決定合并執行16年。關于挪用公款,法院認為,周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將公款人民幣300萬元挪用給他人使用,但沒有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故對挪用公款罪酌情從輕處罰。周落馬時46歲,時任副廳級的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區委書記。
十、報復陷害被查出更大罪名
在我們分析的因罪落馬的縣委書記中,有兩人分別犯有報復陷害罪,他們同時也都犯有受賄罪,一個是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原區委書記張治安,一個是河南省盧氏縣原縣委書記杜保乾。
張治安落馬的直接原因是因為建了“白宮”,即豪華的潁泉區新辦公樓。2007年1月,也就是在“白宮”建成3年之后,一家“三農”類的雜志曝光了此事。張懷疑舉報者是阜陽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老板李國福所為。8月26日,李以涉嫌貪污被檢察院帶走,同時在其家中搜出7封舉報張的舉報信。10月12日,李被批準逮捕;12月18日,李右眼失明;2008年1月11日,李被送監獄醫院治療;3月12日凌晨,在醫院死亡。鑒定結論是自縊死亡,但家屬堅決不信。
媒體關于“舉報人蹊蹺死亡”的報道披露后,引起重大社會反響,也引起上級領導的高度重視。
法院審理查明,張為報復舉報其違法亂紀的舉報人,編造舉報人李國福存在經濟犯罪問題的信件,指使時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汪成借用該信件,指令下屬人員立案偵辦,并以貪污、受賄等罪名對李逮捕和提起公訴,張還指使汪安排辦案人員對李的妻子、女婿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貪污罪和窩藏罪進行偵辦。法院認為,張伙同他人利用職權對舉報其犯罪的李國福及其親屬捏造罪名,以刑事追究方式進行報復陷害,構成報復陷害罪,且造成舉報人自殺等嚴重后果,應依法從嚴懲處。
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張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