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的王某和33歲的李某常在同一個中學籃球館里打籃球。一次打籃球時,李某的“動作”有點大,他的手臂撞了王某的嘴,經診斷王某的三顆牙松動。近日,市南法院一審判決,李某需補償王某損失2400元。
去年9月的一個晚上,王某、李某和朋友在島城某中學籃球館一起打籃球。當時王某正好站在李某后面,李某揮動手臂與王某的嘴碰了個正著,王某就這樣受傷了。王某稱,在之前多次籃球活動中,他和李某有過多次激烈的
王某表示,他多次到醫院牙科進行治療,被診斷為三顆牙隱裂,最終制作并永久佩戴烤瓷牙冠三顆,共花費治療費800元、烤瓷牙冠制作4500元、因誤工扣除工資300元,共計5600元。因為李某拒絕賠償自己的損失,王某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李某支付這筆錢。而李某則辯稱,打球過程中有身體接觸很正常,自己不是故意實施侵害行為的。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故意肘擊其嘴部,所以要求李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但李某揮動手臂的動作確與王某受傷有關,因此李某應對王某受到的損害依公平責任原則予以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