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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堅持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已出售公有住房與商品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已出售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四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 當按照尚未售出物業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及查勘結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計劃建議,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 ????1、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 ????2、工程預算; ????3、涉及戶數; ????4、維修和更新、改造組織方式。 ????沒有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提出計劃建議,并在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指導下,委托相關單位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并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業主委員會應當到物業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書面確認證明; ????3、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證明。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預算資金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 ????(五)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施工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簽署驗收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對工程決算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證明。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驗收報告和審核證明核實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應付費用的剩余款項。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施工企業,并與中標的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條 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聘請專業監理、鑒定單位對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實施質量監理及鑒定,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八條 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可以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九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電梯停運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核實,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按規定及時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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