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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對哪些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 ????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對哪些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3、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范圍應如何界定?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中央所屬、省屬用人單位及與之合資、合作企業和外省、部隊駐魯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內的市屬用人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及相關單位的勞動監察。 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前款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勞動監察。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各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本市用人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勞動監察。 ????4、勞動保障監察投訴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5、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舉報、投訴時效是多長? ????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6、哪些情況的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7、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可采取哪些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8、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告知勞動者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賠償爭議有哪幾類? ????(一)因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二)因用人單位違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四)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9、勞動監察的處理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調查完成后,應當于15個工作內制作責令改正指令書并于7日內送達。 ????10、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可以作出哪幾種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經調查、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也應當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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