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劉某原先是一家工程公司經理,在攬下一樁大生意后,為了募集購買設備的資金,劉某又成立了一家資金管理公司,并委托王某全權負責在青島的業務,這家資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務就是四處募集資金。一個多月內,劉某和王某就從114人手中非法募集了817萬余元,直到東窗事發。昨天,記者從法院獲悉,劉、王二人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借8200元返1萬元
????劉某作為工程公司的董事兼總經理,一擔大買賣既讓他興奮又讓他為難,這為難的地方就是缺乏專業大型設備,這樁買賣能否實現也都得靠這套設備,于是劉某等人研究后決定,成立一家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并以這個公司為平臺,從社會上直接籌集資金來購買設備。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青島開辦分公司后,王某擔任負責人。籌集資金就要給投資人收益,于是劉某等人為投資方式及收益做出了承諾,3個月為1個投資周期,月息6%,通過朋友間相互介紹的方式發展投資客戶,且投資客戶介紹他人投資還可獲得投資額的1%至5%的提成。為了吸引客戶,投資協議還規定基金是保本保息型的,公司給客戶開具收據可以直接體現出收益,例如投資人投資1萬元,月息6%,投資人實際只需付8200元就可,但是投資公司出具的收據為1萬元,到期后也直接返還1萬元。
????1個多月籌集資金817萬
????投資公司給出的利潤著實誘人,去年1月至2月期間,短短一個多月時間內,就有114人把錢送到了投資公司,總共資金達到了817萬余元。最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展開調查。警方首先將王某抓獲,隨后通過王某又將劉某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認為,劉某、王某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劉某的辯護人提出,劉某并不知道投資理財協議,而且愿意積極退賠,返還投資者的資金。而王某的辯護人則表示,王某也是該案件的受害人,而且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因此希望能判緩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和王某作為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兩人實際情況,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王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記者 于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