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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并非新開征的稅種,而是對個人出租房屋行為應當繳納的各項稅收的統稱。昨日,華西都市報記者從成都市地稅局了解到,成都對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實行綜合稅率,具體分三檔征收: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不足2000元的,綜合稅收率為4%;個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綜合征收率為6%;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綜合征收率為 對于“個人出租房屋稅收”這一概念,許多納稅人將其誤解為一種新開征的稅種。“其實并不是一個新稅種,而是對個人出租房屋行為應當繳納的各項稅和費的統稱。”昨日,成都市地稅局相關人士解釋。 上述人士介紹,針對成都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流失的現象,2009年,成都市便出臺了《成都市地方稅務局個人出租房屋稅征收管理辦法》,來規范成都個人出租房屋市場的稅收秩序。凡是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個人將自有房屋出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行為,都要繳納相應稅額。 上述成都市地稅局工作人員介紹,從出租人收到房屋租金收入的當天開始,他便有了繳納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的納稅義務,應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申報時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納稅人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但考慮到具體情況,成都市稅務局規定,如果出租人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繳納稅款的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收:城鄉結合部的失地農民、拆遷農戶,并且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8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為家庭主要生活來源的;以及其他繳稅困難的情形。 上述人士介紹,成都市地稅局對個人出租房屋的計稅依據是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即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于涉嫌構成逃稅、抗稅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