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整治和規范出國留學中介市場的建議 邵峰晶 九三學社青島市委 10年以前,隨著人民物質和文化教育需求的增長,自費出國留學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誕生了,為了規范這一特殊的民生產業,保護消費者的權益,1999年經國務院同意,國家教育部、公安部和工商總局發布了第5號令《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6號令《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于特許服務行業”必須經國家上述三部局資格認定后,企業方可經營。該行政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在后來“行政許可法”實施后得到了國務院的認可而作為行政審批項目繼續保留。 10年來,三部局的兩個令對規范市場、促進留學產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出國留學人數的不斷增長,留學中介市場目前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混亂局面,各種分支機構亂設、非法中介猖獗、假冒偽劣現象嚴重、中外合作辦學與留學經營混淆一起、是非難辨,糾紛投訴不斷。為此,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市場監管,同時,由于10年來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建議整治和規范出國留學中介市場。 一、發揮市、縣級教育、工商主管部門的作用,加強留學市場監管。 按照99年5號令和6號令的原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監督管理、廣告發布等均由省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和工商主管部門統管。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城鄉差別的逐步縮小,目前,留學市場正在由市級向縣級延伸,為調動基層教育和工商部門的積極性,更有利于有效地實施市場監管的職能。建議對這一內容進行修改。 一般而言,廣告和媒體的發布、經營的具體場地都在市一級較多,糾紛發生地也較多的出現在市級和縣級,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管不了、也不宜一桿子捅到底來管這些具體的經營業務,因此,基層教育主管部門必須有所作為、有所責任。市、縣屬地管理迫在眉睫。 二、合法的留學服務機構跨省經營必須有具體管理規則 自2004年國務院取消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跨省開展業務活動的審批以來,各留學機構特別是一些大的機構紛紛向全國各地擴張,眼下到了如火如荼的程度,跨省經營的好處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優秀的中介機構產品可以全國共享,但是,如果沒有監督管理規則,則其中隱藏著極大的危機。異地經營,沒有游戲規則,且脫離當地教育部門的監管,非常容易造成大面積的糾紛,給非法經營者、投機經營者留下了很大的空隙,使其有機可乘,也使當地教育、工商部門無所適從。目前合法的中介機構跨省經營的形式大約有下列幾種: 第一種,總部經營,由中介公司所在地面向全國發布廣告、開巡回展會,通過電話接受咨詢,通過郵件接受材料,通過視頻面試,或者非常必要的情況下,請當事人親赴公司所在地簽署有關文件或接受面試。這是比較正規的形式。 第二種,在全國各地開花,注冊辦事處、分公司,由分公司做廣告、咨詢、簽約、收費經營,這種形式實際上是分支機構經營。 第三種,掛靠經營。由總部出牌子,各地的個人或無資質的公司為總部交管理費,自行注冊一個辦事處或分公司、子公司等,以總公司名義承包或掛靠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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