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9月28日訊?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7月30日發布公告,《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業經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并報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關于河道管理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使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據更加完備。 ????多年以來,我市十分重視河道的 ??? 鑒于以上情況,為進一步強化對河道的有效管理,在市人大、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領導下,市水利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審議稿),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后,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通過。《條例》分為七章,共六十條。主要包括河道管理體制、管理范圍的劃定、河道整治、河道利用、河道保護、河道采砂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條例》內容豐富,規定具體,可操作性強。其顯著特點是對河道管理的各個方面都進行了規范,既賦予了全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充分的管理職責,又明確了責任追究制度。 ????《條例》作為青島市首部關于河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首次將全市河道的分級管理和河道名錄編制以法規的形式加以了確認,規定河道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市和區(市)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河道管理權限進行了明確界定。對建成區內的河道進一步明確了責任主體,規定城市建成區內的河道適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有關規定,但應當遵循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統一管理。同時,《條例》明確劃定了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 在河道整治上,《條例》詳細規定了河道整治規劃的編制、整治工程項目的主要內容、實施主體及目標等,為實施河道整治、增強河道功能提供了有利條件。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問題,《條例》明確規定,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機關統一管理和使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國有土地中的可耕地,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耕種,但不得改變用途和納入土地承包范圍,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統一管理和河道整治需要。 ??? 另外,《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加強了對河道內的水體保護,規定市和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河道水體進行綜合整治,使其水質達到所在水功能區水質標準。跨區(市)河道實行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納入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 ??? 為加強河道保護,《條例》還規定了河道管理范圍內的一些禁止行為。對河道采砂管理單獨設立專章進行了規范,明確劃定了禁采區,確立了采砂規劃制度、許可制度、情況通報制度。 ??? 在法律責任上,《條例》進一步加大了對河道內非法采砂等水事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條例》中規定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動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作業機具,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的制定出臺,為全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河道管理職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通過《條例》的貫徹實施,必將進一步夯實全市防洪排澇工程體系,不斷提高河道綜合功能,改善河務秩序,確保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從而對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