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實踐中,公司偶爾會遇到這種情況:其中一位股東因意外事故死亡。隨之而來的問題是,這位股東的股權如何處置? 近期,四方工商部門就收到了兩份此類咨詢。其一,某汽車配件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位股東突發腦溢血死亡,他持有的股權尚有2%沒有轉讓,由于以前沒遇到過這
種情況,不知如何處置這2%的股權。其二,薛女士的丈夫李某于去年初出資20萬元,與另兩位朋友共同出資成立了一食品有限公司,今年3月份,李某遇車禍不幸去世,薛女士很想繼承股權,特到工商部門進行咨詢。 據了解,目前我國還沒有系統、明確的關于“股權繼承”的法律法規。涉及到這個問題的法律條文散見在《公司法》以及《繼承法》若干部分。但近年來,在工商登記實踐中,涉及到有限公司“股權繼承”的案例卻時有發生。
有關工商人員介紹,股權是股東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出資而享有的法定權利,以繼承方式取得股權,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但是,繼承人能否直接通過行使繼承權取得股權,又屬于《公司法》和調整范疇。因為股權不同于具體有形的財產,既要依照《繼承法》規定的分配原則,同時還要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用作出資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歸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股東不能再獨立、直接支配相關的出資財產。股東不得抽回對公司的出資,只能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東之間需要較強的信賴關系,他們不歡迎不熟悉或不了解的人加入公司,以防止在公司經營決策和利益分配上產生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事業的發展。因此《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基于上述規定,工商人員認為,薛女士的丈夫在公司的股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李某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權,剔除妻子所享有的共同財產,確定遺產份額部分,然后由全體享有繼承權的人員協商一致,在明確股權所體現的具體財產數額的基礎上,確定具體人繼承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權。需要說明的是,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數額由全體享有繼承權的人員協商確定,可以高于李某當初出資的20萬元,也可以低于20萬元。
二、如果被確定繼承股權的人要求成為公司的新股東,則需要征求其他全體股東的意見。若有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則繼承股權的人依法取得公司股東資格;如果有半數以上的股東不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則需要按照繼承人所確定的具體價款購買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
三、如果繼承人均不愿意成為公司股東,則可以將李某的股權依法進行轉讓。既可以轉讓給其他股東,也可以轉讓給其他人員。轉讓的價格由繼承人與受讓人協商確定,不受當初出資20萬元數額的限制。轉讓所得的價款由全體繼承人依照《繼承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處理。周偉鮑文輝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