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92歲的趙大爺是青島市某企業退休工人,1976年從單位退休后,單位承諾負責他的飲食起居和養老送終。 近日老人患急性心衰住進了醫院。面對高額醫療費,單位提出只能解決醫保范圍內的費用,自負部分需老人自己負擔。但趙大爺沒有積蓄,在青島有一名侄子,單位要求侄
子來負擔這一部分醫藥費。請問老人的醫藥費應該由誰負擔,侄子有負擔的義務嗎? 答:康達青島律師事務所張軍三律師認為: 一、侄子對叔叔的醫藥費無法定支付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9條等規定,侄子對叔叔無法定的撫養義務。如果叔侄之間曾自愿達成扶養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31條等法律規定應依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如果老人和單位有遺贈扶養協議,單位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根據趙大爺和單位的協議,企業應負擔老人的醫藥費。趙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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