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有效、無效、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及合同的責任等問題,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個人投資、購車、買房、娛樂等衣食住行到企業資金的籌措、原材料的采購、產品的國內外銷售都
離不開合同。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法》是與企業、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個人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法律工具。 《合同法》適應經濟轉軌,擴大了適用的范圍。具體為:
(一)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以明確其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協議。具體包括:第一,《合同法》總則和分則已確認的十五類有名合同;第二,《物權法》、《知識產權法》、《人格權法》、《勞動法》等法律所確認的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專利權或商標權轉讓合同、許可合同,著作權使用合同、出版合同、肖像權許可使用合同、名稱權轉讓合同、勞動合同等;第三,雖未由《合同法》所確認但由平等的民事主體所訂立的民事合同,如借用合同、旅游合同等。民事合同的主要特點在于主體的平等性和獨立性、內容的等價有償性以及合同訂立的自愿性,凡不具有這些特點的合同一般不能作為合同法規范的對象。
(二)適用于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由于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關系,不適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組織內部的管理活動,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間的關系,也不適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調整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民事關系,對非財產交易不進行調整。合同作為債的發生原因,屬于財產法的范疇。《合同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交易關系,也就是動態的財產關系。《合同法》屬于財產流轉法,與人身有關的一些財產交易,如肖像權的許可使用等,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則。對于純粹的人身關系則應當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如收養關系、婚姻家庭關系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問題,雖然有的也采用協議的方式,但不適用《合同法》。
《合同法》通過確立一系列科學、明確的基本原則,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社會正義的完美結合。首先,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另一個方面是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然,自由不是絕對的,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次,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最高準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應擴大市場主體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應當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以及社會經濟秩序出發,注重誠實信用原則,禁止當事人濫用合同自由和合同權利。《合同法》通過確立自由、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與其他具體規定共同規范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彰現了社會正義。
《合同法》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合同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對訂立
合同、決定合同內容和形式以及合同的效力和履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充分保證了合同的自由和合同的履行。其次,《合同法》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合同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商品交易的法律表現。《合同法》是保障交易活動順利進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最重要的法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交易的有序
進行,交易當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交易利益。同時,也只有交易的有序進行,才能提高交易的經濟效率。所以《合同法》必然要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基本目標。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整個規則都是為市場交易而精心設計的,是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服務的。第三,《合同法》為合同當事人提供行為準則。法律具有指引、評價、預測等功能。這一功能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法》為當事人提供了若干行為規則。如效力規則、履行規則等等。這些規則,一方面為合同當事人從事交易活動確定了基本規范,當事人只有按照這些規則從事訂立、履行合同等活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合同當事人的交易活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否產生法律效力等,都需要按照《合同法》所確定的規則加以判斷和評價。對符合規則的行為,法律加以保護,而對不符合合同規則的行為,法律予以否定,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作者單位: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