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頒發的《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經國家教委批準或同意備案的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各
類高校)的研究生、本科、專科畢業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第二專業的,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免考確已學過且考試成績合格的部分課程?疾楹细竦摹翱疾椤闭n程不屬免考范圍。
第三條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
第四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現有?啤⒈究苾蓚學歷層次,專業考試計劃分為A:?;B:獨立本科段;C:本科(分為基礎科段、本科段)。
第五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結構分類:
1.公共政治課: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鄧小平理論概論、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毛澤東思想概論,[政治經濟學(財)不屬于公共政治課];
2.公共基礎課:高等數學、大學語文、公共外語、計算機應用基礎;
3.專業基礎課;
4.專業課。
第六條
考生在?萍皩?埔陨细黝惛咝F陂g確已學過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公共政治課,可以免考專科及專科以上相同名稱的公共政治課。
1.已學過“哲學”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
2.已學過“政治經濟學”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
第七條數學專業?萍耙陨袭厴I生,可免考自學考試專科和本科的高等數學課程;各類專業?飘厴I生高等數學課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學考試專科的高等數學課程;各類專業本科畢業生高等數學課程考試合格的,可免考自學考試?萍氨究聘叩葦祵W課程。
第八條
考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報考高教自學考試,可以免考大學語文:
1.?萍皩?埔陨袭厴I生已學過“大學語文”且考試成績合格的;
2.漢語言文學、新聞、文秘及相近專業?萍皩?埔陨袭厴I生!
第九條
考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以免考公共外語[英語(一)、英語(二)]:
1.各類外語專業?萍皩?埔陨袭厴I生;
2.獲得大學外語國家四級及以上合格證書者;
3.各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學過“英語”,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英語(一)”;各類專業本科畢業生,學過“英語”,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
4.獲得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證書考試PETS—2級及以上級別合格證書者,可免考英語(一);獲得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證書考試PETS—3級及以上級別合格證書者,可免考英語(二)。
第十條
考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以免考非計算機類專業“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1.?萍皩?埔陨袭厴I生已學過“計算機應用基礎”并考試成績合格的;
2.計算機類專業?萍耙陨袭厴I生;
3.獲得自學考試系統組織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及以上級別合格證書者;
4.獲得自學考試系統組織的“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NIT)考試”各模塊之一合格證書者。
第十一條
專業基礎課及專業課的免考:
1.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第二專業?苹虮究疲擅饪寂c原專業課程名稱相同、要求相當或比原專業要求較低的課程;
2.各類高校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苹虮究茖I,可免考與原專業課程名稱相同、要求相當或比原專業要求較低的課程;
3.各類高校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苹虮究茖I,不能免考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
第十二條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學分數,每學分相當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課時間的18個學時。
第十三條
各類高校的本科肄業生、退學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以免考已學完且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公共政治課、公共基礎課。
第十四條
外省(市、自治區)籍的人員,轉入我省參加自學考試者,已經達到我省某專業高教自學考試專科或本科畢業要求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其免考課程也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已獲得學位的本科畢業生、研究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的考試,并獲得畢業證書者,若與原畢業專業屬于同學科門類的,只頒發新專業的畢業證書,不再授予第二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
課程免考的手續:先由考生根據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地自學考試辦公室提出免考課程的申請,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證件,經市、地自學考試辦公室初審后,報省自學考試辦公室審批。具體辦法、要求和時間按山東省自學考試辦公室有關部門的意見執行。
要求免考的應考者,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畢業證書原件;
2.原畢業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績單復印件(應注明課程名稱、學分、學時、考試成績等),并加蓋其院校教務部門的公章;
3.自學考試畢業生的成績說明,應從本人的人事檔案中復印,并加蓋其主管人事部門的公章。
第十七條
凡有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者,一經查出,即取消其考試資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績,并通知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對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免考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負責解釋。
(特約編輯Re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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