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條例》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自住房時,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央行關于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自受理申請之日
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單位不繳公積金咋辦?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補繳本息。逾期仍不補繳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職工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應建立方便群眾查詢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電話或網絡系統。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管理中心和銀行不得拒絕。
●一個省轄市一個管理中心
《條例》規定,各省轄市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縣(市、區)不設立管理中心。
省直機關和我省的鐵路、煤炭、石油、電力等11個行業,在所在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分支機構。分中心根據管理中心的授權,負責原有業務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支付、使用等具體管理工作。
9種情況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有下列9種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即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5年的;出境定居的;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遷移戶口或工作變動并轉移工資關系的,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公積金提取手續簡化
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余額的,應出示身份證明,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購買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5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戶口遷出本省的,提供遷移證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住房公積金可被繼承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款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可提取親屬住房公積金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提取本人公積金賬戶仍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但需要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證明。
單位必須在30日內為新職工繳公積金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
●新單位成立30天內 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
新設立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職工個人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繳存比例不低于工資5%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的比例。
●繳存公積金銀行應計息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受委托銀行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低工資職工免繳公積金
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可免繳住房公積金,但是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破產企業職工咋辦?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的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或者封存手續。
●困難單位可緩繳公積金
《條例》規定,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但是,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報住房公積金委員會批準后,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恢復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部分。單位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繼續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確有困難的,是指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發生嚴重虧損的;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其他確有困難情形的。
領導不能代表職工管理公積金
《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由21人至30人組成。
組成人員中,省轄市政府負責人和建設(房地產管理)、房改、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占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單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不能以工會代表、職工代表或者單位代表的身份參加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省會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省直單位的代表和職工參加。
(李敬欣 李巖 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