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預防與控制工作,有效切斷疫病傳播途徑,防止外疫侵入并蔓延擴散,保障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要求:
一、從事家禽(雞、鴨、鵝、鴿子等)和野禽(雉雞、孔雀、鵪鶉、鸚鵡、鷓鴣、珍珠雞、八哥等)飼養的單位和個人,從即日起一律不得放養,必須采取圈養或籠養方式飼養;飼養鴿子和其他飛禽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放飛。
二、從事禽類及其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有疫地區調運禽類及其產品,需要從其他非疫區調運禽類及其產品的,必須報經當地動物防疫機構審查批準,調入時須進行嚴格的臨床健康檢查和查物驗證(檢疫證和消毒證),并依法按比例采樣進行實驗室檢測,無異常的方準混群、屠宰、加工、經營和食用。
三、工商、財貿等部門要加強家禽、禽類產品和鳥類批發、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每天消毒制度;禽類及其產品入市前嚴格查物驗證,凡是無有效檢疫證明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不準上市交易;市場內對活禽實行定點宰殺管理,對擅自設點宰殺的,一律取締。
四、林業部門要立即對馴養繁殖的珍稀瀕危鳥類全面實行控制措施,防止感染禽流感。
青島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二 O O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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