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資如何支付呢?從今年1月1日起,我市開始實施的《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對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資支付辦法做出了更加明確、更加完善的規定。
按照新的規定,春節期間(初一、初二、初三)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中“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后的工資,但是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安排勞動者在春節期間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施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也應當按300%支付加班工資。趙同遠
相關鏈接拒付工資,罰
《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超過1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超過3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1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3、超過6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2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