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個!青島出臺困難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辦法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25日訊 日前,青島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青島市困難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辦法》,以進一步統籌救助資源,強化政策落實,提升服務能力,保障我市困難居民基本生活,幫助家庭和個人克服生活困難,進一步提升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辦法》的出臺是我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切實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的創新舉措,標志著我市社會救助制度化、法治化建設再上新水平,也是山東省第一個關于困難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的政府規章,將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完善了基本生活救助的對象和內容。基本生活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擴大了救助范圍。一是最低生活保障。明確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或者在本市穩定就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符合收入型困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另外,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群體,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低保。鼓勵勞動就業,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就業條件的家庭成員,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提供的就業介紹或者技能培訓。因家庭成員就業或者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改善不再符合條件,經申請地民政部門確認,可以按照規定延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二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本市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可以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未成年人年齡從16歲延長至18歲。三是臨時救助。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臨時救助實施的經驗,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困難的本市戶籍和符合規定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或者個人,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對臨時救助后仍存在重大生活困難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適度提高救助額度。
《辦法》完善了基本生活救助辦理程序。適應“放管服”改革的形勢要求,方便困難居民申請救助,優化救助辦理程序,暢通救助渠道,簡化申報程序及證明材料,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前置,取消民主評議,減少一個公示環節,縮短辦理時限。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將基本生活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辦法》完善了救助管理與服務方式。進一步規范了救助的管理與服務,確保救助的公開公平。明確了基本生活救助信息公開、定期復核、信息化管理、檔案管理、資金使用管理等要求內容;明確了推進政府購買救助服務,擴大救助服務供給;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加強主動發現能力,確保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救助;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基本生活救助。
對于救助工作的法律責任,《辦法》也予以明確。對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工作人員以及救助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推進救助工作的法治化,確保依法行政、依法救助。(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臻)